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預為抵押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鈺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誓鋒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國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清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預為抵押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95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68,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民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王博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