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4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0號
- 原告
- 陳清保即清芳企業社
- 被告
- 莊小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250元(以原告代位分割之標的物持份之價值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250元(以原告代位分割之標的物持份之價值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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