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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唐一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8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劉遠荔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新尚道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月秋
兼法定代理人
視同被上訴
人即被告
吳家豪
人即被告
視同被上訴
人即被告
陳立運

      楊慶仁  嘉義市○區○○里○○街00巷00弄0號

      魏佑勳

      鄧長洲

      謝順隆

      盧嘉彬

      楊松潔

      曾榮貴

      許群雄

      詹展峰

      黃士銘

      黃弘智

      柳凱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3萬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9,3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侼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8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