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號
- 原告
- 沈文三
- 訴訟代理人
- 嚴庚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惠珍律師
- 複代理人
- 江立偉律師
- 被告
- 楊軫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之主文欄與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嘉義市○○○段00000地號土地」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嘉義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與正本之主文欄與事實及理由欄中,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