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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陳卿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號

原告
沈文三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惠珍律師
複代理人
江立偉律師
被告
楊軫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之主文欄與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嘉義市○○○段00000地號土地」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嘉義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與正本之主文欄與事實及理由欄中,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