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0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03號
- 上訴人
- 鄭田村 住嘉義縣○○鄉○○村○○路000號
- 送達代收人
- 顏伯奇律師
- 被上訴人
- 吳耀南 住嘉義縣○○鄉○○村○○00○0號
黃美逢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溫室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1,823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