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2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江通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水上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29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55,9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3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