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金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林芮伶
- 法定代理人黃世直
- 上訴人蔡禎昌
- 被上訴人弘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興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27號 上 訴 人 蔡禎昌 被上訴人 弘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直 被上訴人 興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債權金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97,790元【(5,000,000- 1,002,210)+1,000,000=4,997,790】,應徵裁判費75,7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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