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號
- 上訴人
- 祭祀公業洪忠毅
- 法定代理人
- 洪正發
- 上訴人
- 徐佑明
- 被上訴人
- 鄭謝金稻
鄭龍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82,963元(以原審核定土地價值為準,已確定不得抗告),應徵裁判費240,9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