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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6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林芮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6號

上訴人
王美連
被上訴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涂醒哲
被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原審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70,657元確定,應徵裁判費145,2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6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