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6號
- 上訴人
- 王美連
- 被上訴人
- 嘉義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涂醒哲
- 被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偉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原審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70,657元確定,應徵裁判費145,2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