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5號
- 上訴人
- 邱錦成
- 被上訴人
- 首邦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義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首邦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4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邱錦成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4,47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