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4號

更生之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4號

聲請人
何正昌
債權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權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權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法定代理人
劉英標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簡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9日公告之債權表,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106年6月29日公告之債權表,應更正如本裁定附件。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此於更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查前揭本院公告之債權表,因有漏載有擔保及有優先權債權人嘉義縣財政稅務局債權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李子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4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更生之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