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0號 原 告 陳清保即清芳企業社 被 告 莊小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250元(以原 告代位分割之標的物持份之價值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