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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代位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
    林芮伶

  • 原告
    陳清保即清芳企業社法人
  • 被告
    莊小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0號 原   告 陳清保即清芳企業社 被   告 莊小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250元(以原 告代位分割之標的物持份之價值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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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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