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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21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陳卿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21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被告
吳千羽

      吳幸珍

      吳幸玲

      吳幸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曾請對系爭訟爭標的物所有權實施假處分,而依本院106年度全字第25號聲請假處分事件所附登記謄本與房屋課稅現值等資料,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269,75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21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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