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2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21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進淵
- 被告
- 吳千羽
吳幸珍
吳幸玲
吳幸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曾請對系爭訟爭標的物所有權實施假處分,而依本院106年度全字第25號聲請假處分事件所附登記謄本與房屋課稅現值等資料,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269,75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