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8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劉遠荔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新尚道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月秋
- 兼法定代理人
- 視同被上訴
- 人即被告
- 吳家豪
- 人即被告
- 視同被上訴
- 人即被告
- 陳立運
楊慶仁 嘉義市○區○○里○○街00巷00弄0號
魏佑勳
鄧長洲
謝順隆
盧嘉彬
楊松潔
曾榮貴
許群雄
詹展峰
黃士銘
黃弘智
柳凱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3萬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9,3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