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0號
- 上訴人
- 侯清利 住桃園縣○○街00巷00號
- 送達代收人
- 劉博文律師
- 被上訴人
- 侯照雄 住基隆市○○區○○里00鄰○○路000
號
侯文旭 住嘉義縣○○市○○里0鄰○○○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管理人資格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裁判費元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