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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03號

遷讓溫室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馮保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03號

上訴人
鄭田村 住嘉義縣○○鄉○○村○○路000號
送達代收人
顏伯奇律師
被上訴人
吳耀南 住嘉義縣○○鄉○○村○○00○0號

     黃美逢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溫室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1,823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03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溫室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