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2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27號
- 上訴人
- 蔡禎昌
- 被上訴人
- 弘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世直
- 被上訴人
- 興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世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債權金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97,790元【(5,000,000-1,002,210)+1,000,000=4,997,790】,應徵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