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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27號

確認債權金額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林芮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27號

上訴人
蔡禎昌
被上訴人
弘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直
被上訴人
興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債權金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97,790元【(5,000,000-1,002,210)+1,000,000=4,997,790】,應徵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27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金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