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號
- 上訴人
- 郭美凰即郭美皇
- 上訴人
- 陳楫秘
- 上訴人
- 釋天妙
- 被上訴人
- 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黃妙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68,903元(13077453.1),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9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