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5號
- 上訴人
- 方張金鳳即大金貨櫃企業社
- 上訴人
- 游滿美
- 被上訴人
- 張羽忻
張哲賓
張嘉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97,400元,應徵裁判費109,9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