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威呈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
- 即被告
- 產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黃妙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76,000元,應徵裁判費63,573元之2分之1即31,7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法 官 陳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