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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02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林中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0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盧文檳

      鄭麗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盧如意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4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二人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其第二審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2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0,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02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