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0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0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盧文檳
鄭麗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盧如意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4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二人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其第二審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2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0,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