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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選字第5號

當選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洪嘉蘭曾文欣呂仲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選字第5號

                    108年度選字第15號

上訴人
王焜玄
被上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建強
被上訴人
張貴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建強、張貴忠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屬於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法 官 曾文欣

               法 官 呂仲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選字第5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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