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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呂仲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1號

上訴人
劉淑惠
被上訴人
謝正裕
被上訴人
許永諒
被上訴人
楊雲祥
被上訴人
邱義雄
被上訴人
林錦勳
被上訴人
何俊憲
被上訴人
林佳秀
被上訴人
王維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正裕、許永諒、楊雲祥、邱義雄、林錦勳、何俊憲、林佳秀、王維吟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據上訴人108年8月29日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1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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