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劉淑惠
- 被上訴人
- 謝正裕
- 被上訴人
- 許永諒
- 被上訴人
- 楊雲祥
- 被上訴人
- 邱義雄
- 被上訴人
- 林錦勳
- 被上訴人
- 何俊憲
- 被上訴人
- 林佳秀
- 被上訴人
- 王維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正裕、許永諒、楊雲祥、邱義雄、林錦勳、何俊憲、林佳秀、王維吟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據上訴人108年8月29日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