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7號
- 上訴人
- 黃文璋
- 被上訴人
- 黃俊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45,370元確定,應徵裁判費110,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