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7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7號

分割共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林芮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7號

上訴人
黃文璋
被上訴人
黃俊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45,370元確定,應徵裁判費110,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7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