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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陳卿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威呈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
即被告
產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76,000元,應徵裁判費63,573元之2分之1即31,7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5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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