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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72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72號

原告
曾國護
訴訟代理人
張顥璞律師

      田欣永律師

      洪懷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鴻展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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