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7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72號
- 原告
- 曾國護
- 訴訟代理人
- 張顥璞律師
田欣永律師
洪懷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鴻展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