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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
    陳婉玉

  • 原告
    曾國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72號 原   告 曾國護 訴訟代理人 張顥璞律師 田欣永律師 洪懷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鴻展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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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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