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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9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林芮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9號

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姚志旺
被上訴人
范玉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200元【以上訴人敗訴應返還土地之價值為準,計算式:(9+17)×4,200=109,200】,應徵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9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