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9號
- 上訴人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姚志旺
- 被上訴人
- 范玉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200元【以上訴人敗訴應返還土地之價值為準,計算式:(9+17)×4,200=109,200】,應徵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