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3號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林中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3號

原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被告
許惠絜即翁許春燕(即翁安田之遺產管理人)

      詹玄維

      詹玄仲

      詹裕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四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11,395元,其中新臺幣6,597元由被告詹玄維、詹玄仲及詹裕陽連帶負擔2分之1,餘由被告許惠絜即翁安田遺產管理人於翁安田之遺產範圍內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11,395元,其中新臺幣6,597元由被告詹玄維、詹玄仲及詹裕陽連帶負擔,餘由被告許惠絜即翁安田遺產管理人於翁安田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3號民國108年1月3日所為之判決主文第四項贅載「2分之1」,應予刪除並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3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