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3號
- 原告
-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天送
- 被告
- 許惠絜即翁許春燕(即翁安田之遺產管理人)
詹玄維
詹玄仲
詹裕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四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11,395元,其中新臺幣6,597元由被告詹玄維、詹玄仲及詹裕陽連帶負擔2分之1,餘由被告許惠絜即翁安田遺產管理人於翁安田之遺產範圍內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11,395元,其中新臺幣6,597元由被告詹玄維、詹玄仲及詹裕陽連帶負擔,餘由被告許惠絜即翁安田遺產管理人於翁安田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3號民國108年1月3日所為之判決主文第四項贅載「2分之1」,應予刪除並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