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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曾文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號

上訴人
大友高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生松
被上訴人
基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豐進
被上訴人
黃雅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1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文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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