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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4號

確認派下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馮保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4號

上訴人
祭祀公業蘇福記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蘇暉橋
上訴人
蘇明堇
上訴人
蘇藏烈
上訴人
蘇藏熙
上訴人
蘇藏富
上訴人
蘇薪艷
上七人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被上訴人
蘇友宏

      蘇友彥

      蘇友濱

      蘇承璞

      蘇承道

      蘇友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而祭祀公業蘇福記之財產現有嘉義縣朴子市鎮安段922、968、970、1067、1068、1069、1070地號,其面積分別為462、567、19、6、63、38、191平方公尺,且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均為新臺幣(下同)18,000元,此有土地謄本可證。依此核定本件算訴訟標的之價額為24,228,000元【18000(462+567+19+6+63+38+191)】,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37,8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4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