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4號
- 上訴人
- 祭祀公業蘇福記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蘇暉橋
- 上訴人
- 蘇明堇
- 上訴人
- 蘇藏烈
- 上訴人
- 蘇藏熙
- 上訴人
- 蘇藏富
- 上訴人
- 蘇薪艷
- 上七人訴訟代理人
- 劉烱意律師
- 被上訴人
- 蘇友宏
蘇友彥
蘇友濱
蘇承璞
蘇承道
蘇友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而祭祀公業蘇福記之財產現有嘉義縣朴子市鎮安段922、968、970、1067、1068、1069、1070地號,其面積分別為462、567、19、6、63、38、191平方公尺,且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均為新臺幣(下同)18,000元,此有土地謄本可證。依此核定本件算訴訟標的之價額為24,228,000元【18000(462+567+19+6+63+38+191)】,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37,8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