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5號
- 上訴人
- 鄭建昌
- 上訴人
- 鄭正和
- 被上訴人
- 郭麗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77,200元,應徵裁判費87,3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