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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6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陳婉玉

上訴人即

原告
嘉茂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61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