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5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51號
- 上訴人
- 許德蒼 住嘉義縣○○市○○里00鄰○○路000
- 被上訴人
- 葉光輝 住嘉義縣○○市○○里0鄰○○路○段0
- 巷0號
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8,962元,應徵裁判費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