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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51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馮保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51號

上訴人
許德蒼 住嘉義縣○○市○○里00鄰○○路000
被上訴人
葉光輝 住嘉義縣○○市○○里0鄰○○路○段0
巷0號

           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8,962元,應徵裁判費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51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