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8號
- 原告
- 劉淑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縣立昇平國民中學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