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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陳卿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呂凱文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廖云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為為新臺幣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3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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