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3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31號
- 上訴人
- 江亭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逸群、江宗運、余佳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81,850元,應徵裁判費48,8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