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4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40號
- 上訴人
- 劉淑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正裕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4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正裕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