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61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嘉茂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訴字第661號
上訴人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