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61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嘉茂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