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6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64號
- 上訴人
- 粉鑽卡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宇凡
- 被上訴人
- 新添成車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宇凡
- 訴訟代理人
- 趙文淵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添成車料股份有限公司間租賃糾紛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其中修繕部分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公司設籍部分為10萬元、新設電錶部分5萬元、金錢請求10萬元,合計為30萬元,應徵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