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租賃糾紛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64號 上 訴 人 粉鑽卡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宇凡 被 上訴 人 新添成車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宇凡 訴訟代理人 趙文淵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添成車料股份有限公司間租賃糾紛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其中修繕部分為新臺幣(下同)5 萬元、公司設籍部分為10萬元、新設電錶部分5萬元、金錢請求 10萬元,合計為30萬元,應徵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