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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64號

租賃糾紛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馮保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64號

上訴人
粉鑽卡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宇凡
被上訴人
新添成車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宇凡
訴訟代理人
趙文淵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添成車料股份有限公司間租賃糾紛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其中修繕部分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公司設籍部分為10萬元、新設電錶部分5萬元、金錢請求10萬元,合計為30萬元,應徵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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