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調家訴字第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調家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佩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嘉桂間請求撤銷家事調解之訴,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1月13日108 年度調家訴字第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部分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標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未據上訴人於上訴時併予繳納。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