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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調家訴字第2號

撤銷家事調解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陳寶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調家訴字第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佩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嘉桂間請求撤銷家事調解之訴,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1月13日108 年度調家訴字第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部分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標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未據上訴人於上訴時併予繳納。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調家訴字第2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家事調解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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