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選字第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選字第5號
108年度選字第15號
- 上訴人
- 王焜玄
- 被上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建強
- 被上訴人
- 張貴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建強、張貴忠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屬於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