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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14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呂仲玉

上訴人
江明陽
被上訴人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584元(計算式:131,943元+11,641元=143,5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惟查,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本件經扣除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後,上訴人應預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775元【計算式:2,325元-(2,325元2/3)=77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14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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