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3號

代位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陳卿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何秀華

      何國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43,8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額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3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代位分割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