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何秀華
何國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43,8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