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6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6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統雄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旻潔
林張勤
林玉春
林慶新
王林玉女
丁中陽(即林玉梅之繼承人)
丁庭宇(即林玉梅之繼承人)
丁庭翔(即林玉梅之繼承人)
丁庭華(即林玉梅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43,8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