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9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蕭龍吉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何佩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59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