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1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施文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俊毅、吳政達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41,200元(計算式: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958平方公尺×109年土地公告現值1,400元/平方公尺=2,74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3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