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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19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黃佩韻

上訴人
即原告
施文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俊毅、吳政達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41,200元(計算式: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958平方公尺×109年土地公告現值1,400元/平方公尺=2,74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3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19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抵押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