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8號
- 上訴人
- 沈漢昇
- 被上訴人
- 祭祀公業沈保生
特別代理人 江昱勳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7,093,6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903,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