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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8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曾文欣

上訴人
沈漢昇
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沈保生

特別代理人 江昱勳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7,093,6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903,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8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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