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14號
- 上訴人
- 江明陽
- 被上訴人
-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清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584元(計算式:131,943元+11,641元=143,5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惟查,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本件經扣除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後,上訴人應預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775元【計算式:2,325元-(2,325元2/3)=77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