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4號 原 告 福壽實業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堯昆 被 告 陳明杰 被 告 陳明佑即上閎行 被 告 玨興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効嫻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玨興食品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6,260元(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 準),應繳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