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林芮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4號

原告
福壽實業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堯昆
被告
陳明杰
被告
陳明佑即上閎行
被告
玨興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効嫻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玨興食品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6,260元(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準),應繳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