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4號
- 原告
- 福壽實業股份有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堯昆
- 被告
- 陳明杰
- 被告
- 陳明佑即上閎行
- 被告
- 玨興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効嫻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玨興食品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6,260元(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準),應繳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