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號
- 原告
- 旺記國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朝芬
- 訴訟代理人
- 嚴庚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江立偉律師
- 被告
- 將軍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進財
- 訴訟代理人
- 陳水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係在高雄市三民區,買賣契約履行地為被告仁武區營業所,此分別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表及被告陳明在卷,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12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至於原告雖主張被告會派人來嘉義訂購中藥材,故主張兩造之契約履行地為嘉義云云,然此已為被告所否認,且原告所引為證據之對帳明細表,亦無以嘉義為契約履行地之約定,原告該部分之主張,尚難採信。堪認原告乃係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屬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