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號

原告
旺記國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芬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立偉律師
被告
將軍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進財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係在高雄市三民區,買賣契約履行地為被告仁武區營業所,此分別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表及被告陳明在卷,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12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至於原告雖主張被告會派人來嘉義訂購中藥材,故主張兩造之契約履行地為嘉義云云,然此已為被告所否認,且原告所引為證據之對帳明細表,亦無以嘉義為契約履行地之約定,原告該部分之主張,尚難採信。堪認原告乃係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屬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0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